Page 209 - 原住民族文獻第10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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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題 6


















                  圖3 國立臺灣博物館將收藏的岸裡社潘家留存的文書契字進行藏品數位化並於網站上提
                  供檢索。(圖片來源:http://formosa.ntm.gov.tw/dasir/prospectus_began.htm,2021年
                  6月28日上線)




                時代的共作與夥伴關係等(同上引)。
                    要求博物館或收藏機構返還先人遺骸或藏品的訴求並非只發生在太平洋遙遠另

                一岸的美國,類似的訴求也同樣發生在臺灣,包括1952年岸裡社潘家後人向臺灣省
                教育廳及當時負責保管的臺中圖書館要求歸還岸裡大社文書(施明發 1999;陳翼漢
                2003),到2017年發生的「馬遠布農族遺骨返還事件」,花蓮縣萬榮鄉馬遠村布農
                族人要求臺大醫學院歸還研究團隊於1960年代在馬遠部落取得的先人遺骸(花孟璟

                2017),一直到2020年英國愛丁堡大學主動與臺灣聯繫,希望歸還4件收藏在該校的
                排灣族牡丹社先人頭骨(楊綿傑 2020)。以岸裡社潘家後人要求歸還館藏岸裡大社
                文書為例,在處理的過程中,主事者只從現行法律的層面進行回應並予以拒絕(陳
                翼漢 2003:45-47)。這樣的結果一方面顯示現行法律的不足,另一方面,也正如李
                子寧的主張:



                       縱然許多文物回歸的案例都涉及法律層面的問題,但是這個議題卻不適宜從
                       單純的法律層面來檢討。……拿法律來解決博物館收藏這個充滿「歷史文化
                       落差」(Stocking 1985: 47)的物件也是危險的。(博物館的)收藏品並不適
                       宜單純地視為一種法律定義上的「財產」或「動產」(或者至少並不完全

                       是)。如果真的要找到一個適當的比喻,則把收藏品視為一種「符號」或
                       「象徵」的比喻可能在此反而比「財產」或「動產」的說法來得更為恰當。
                       (李子寧 2005:33)




                (209)            NAPGRA 頒佈施行 30 週年:聚焦在美國原住民社群與博物館關係的討論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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