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原住民族文獻第10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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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題 6
請求權人,只限於聯邦承認的部落才可以要求返還。返還標的則限定在美國原住民
族的骸骨。除此之外,NAGPRA也對相關名詞給予嚴謹的定義。例如,所謂的原住
民文化物件(cultural items)包含幾種類別:神聖器物(sacred objects)、附屬陪葬品
(associated funerary objects)、非附屬陪葬品(unassociated funerary objects)和文化襲
產(cultural patrimony)等類型。至於NAGPRA的規範內涵大致可分成三個核心進行
處理,分別是返還、未來處理方式、遺骨與文物買賣。
首先,關於返還的部分,該法要求聯邦機關與受聯邦補助的博物館將遺骸與陪
葬品歸還給提出返還要求的後裔,或是與該物件具有文化隸屬關係的部落(culturally
affiliated tribes)。另外,該法也要求博物館等機構提交遺骸與陪葬品的典藏清冊,
且須載明文化隸屬關係等資訊。接著,這些機關或機構必須通知可能有隸屬關係
的部落,讓他們可以開始準備返還的申請。除了清冊之外,非附屬陪葬品、神聖器
物、文化襲產等也必須提供摘要報告(summary)。典藏機構接受原住民部落提出
的返還申請後,必須向原住民部落尋求諮詢,在文物歸還或處置方面達成協議。
該法的第二個核心在於未來的處理,亦即規範日後若在部落或聯邦土地上發
掘出原住民族遺骨或物件時,後續處理與歸屬的方式。基本上,直系後代子孫擁有
最優先的權利,其次是支配該部落土地的部落,再者是在聯邦土地出土或發現,但
最具有文化隸屬關係的部落,最後則是與該聯邦土地最具紐帶關係的部落。值得注
意的是,這裡所稱的「部落」是聯邦政府認定的部落,不包括各州或地方指定的部
落。此外,該法也規定在部落土地進行挖掘時,需先徵得部落的同意;在聯邦土地
上挖掘時,必須告知與諮詢有關部落。若物件是在無意中被發現,則必須暫停工作
並告知相關部落。
總而言之,NAGPRA明訂的程序主要由以下幾個環節組成:確認(identification)、
諮詢(consultation)、告知(notification)與實際的返還。一旦接到提出的申請,博
物館與各機關就必須著手確認該申請人為遺骸的後代子孫或相關的部落。此時,各
機關依法必須諮詢部落官員、傳統領袖、直系親屬等,以確認文化上的隸屬關係。
為加快返還案件的審理,聯邦政府也會給予部落、原住民族團體或博物館一定的經
費補助以進行確認。一旦隸屬關係獲得確認,各機關必須正式通知遺骨或物件的直
系親屬、部落或相關組織,並報請內政部將該訊息刊登於政府公報。當上述程序都
完成之後,實質的返還才會正式展開。不過,具體的返還時間、方式等事項,基本
上還是透過與利害關係人的協商來確認。
(213) NAPGRA 頒佈施行 30 週年:聚焦在美國原住民社群與博物館關係的討論 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