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原住民族文獻第10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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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寧的這一段話已清楚點出博物館藏品的多義性,因此,在進行藏品返還討
             論時,不能單用法律層面進行判定,必須將藏品視為定義自我、尋求身份認同的象
             徵物,這也是本文撰寫的初衷。當然,這並不是說文物返還在法律層面上的探討並
             不重要,實際上,要對公立博物館或收藏機構要求文物返還,法源依據是必要的。

             關於這方面的討論,黃之棟在2019年發表的〈帶祖先回家的法律?美國原住民族墓
             葬保護暨返還法的困境與啟示〉一文中,已從法制面對NAGPRA進行批判性檢討,
             以及該法對臺灣制度面的啟發加以討論,本文將不再贅述。本文以美國的返還個案
             為例,以文獻回顧的方式檢視當返還的藏品成為「符號」或「象徵」時,對原住民

             社群與博物館關係造成的影響。
                 在以下的章節安排,首先回顧美國早期的收藏行為,旨在揭露當時的收藏脈
             絡、動機及背後的假設,說明美國原住民族先人遺骸與物件為何與如何離開原本所
             在地被集中到博物館、大學和收藏機構的過程,這些不公義的收藏過程進一步推動
             NAGPRA法案的制訂。接著對NAGPRA法案內容進行簡要說明,特別關注博物館與

             其他收藏單位在當中扮演的角色。接下來,利用幾個發生在美國的返還案例,說明
             接受返還的原住民社群如何以藏品做為媒介,建立與博物館的關係及其造成的影
             響。最後,試著探討因為NAGPRA造成的藏品另一個方向的流動(亦即從博物館到
             原住民社群),帶出哪些值得討論的議題。



             II.  「收藏」原住民族


                 NAGPRA是一項重要的人權法案,也是國際間處理返還議題時最重要的參考案
             例,其首要目的在於透過法律的頒定與施行,給予美國原住民族更多關於先人遺骸

             與文化物件的控制權,解決過去收藏行為造成的歷史不公義,以及對美國原住民族
             宗教信仰與墓葬的不尊重。
                 在Daehnke與Lonetree撰寫的 “Repatri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Current State of The
             Native American Graves Protection and Repatriation Act” 一文中開宗明義地指出,「對美

             國原住民族物質文化的迷戀,以及對其墓葬的侵犯,實際上是當歐洲人移居到北美
             洲就已經開始」(2011: 88)。從19世紀初起,研究者收集美國原住民族的物件,尤
             其是人體遺骸的現象快速且大量增加,目的在於解釋不同人種體質與文化的差異。
             19世紀中葉,美國人類學者開始系統性收集與量測美國原住民族的頭骨,以證明




             98      原 住 民 族 文 獻 | 第 四 十 七 期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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