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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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空間,或是已有義務辯護人或公設辯護人等。
另外法律扶助基金會於新法施行後也遇到部分縣市的地方法院檢察署不願意預先將訊問日
期較遠之案件先行轉介給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以便分會可以先與當事人或其家屬連絡來會
申請。如此造成的問題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因此必須每次都用檢警陪偵排班律師臨時性派案,而
扶助律師也無法先行了解案情,甚至可能每次派出去的律師都是不同人。不予轉介的理由有認
為條文僅係「通知」,與轉介不同,且轉介涉及其他個人資料之提供,為避免違反個人資料保
護法,故不適合將案件事先轉介給法律扶助基金會。
二、刑事判決分析
筆者以法源法律網全國 21 間地方法院之刑事判決為搜尋對象,判決期間為 2013 年 1 月 25
日至 8 月 2 日,關鍵字為原住民。從判決書上確認是否為原住民,若否則刪除,另刪除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裁定。共同被告一人為原住民即保留,一共 236 件法院裁判,205 件判決,10
件裁定,其他 21 件為協商判決用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案號一覽表如附表八。
從案件類型來看,涉犯公共危險罪最多,有 110 件,約佔全部裁判之 46%。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居次,有 20 件,竊盜案件有 19 件,各約佔 8%,違反森林法案件有 17 件,約佔
7%。另外筆者也觀察到,新竹地方法院高度使用協商判決並指定公設辯護人,另外法院使用公
設辯護人之比例似乎也比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為高。
進一步從裁判內容分析,有下面五點值得一步討論:
(一)身分認定依照戶籍資料及原住民身分法
如台中地院 102 年易字第 358 號判決認為:「本案被告雖原稱其為原住民,惟查被告之戶
籍資料並無原住民註記,其父段盛卿出生地為湖南省邵陽縣,亦無原住民註記,此有戶役政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被告之母全月琴之戶籍資料,則無從由前述資訊系統查獲。故
被告之母全月琴縱即為原住民,惟被告之父為非原住民,而被告從其非原住民身分之父之姓,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被告即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而認為本案毋庸依刑事訴訟
法規定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二)原住民身分成為量刑因素
1.原住民身分為從輕量判之因素
如台北地院 102 年審交簡字第 112 號判決針對被告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之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案件考量「被告係原住民身分,其飲食文化、社會教育與一般都市國民尚
有差異」,認為原住民身分得成為從輕量刑之因素之一。
針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案件,如南投地院 102 年原投刑簡字第 4 號判決認為被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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