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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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的生活方式、維生手段,也是其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同樣應該要獲得保障。因此僅將原住民狩
                   獵的目的限縮在「文化祭祀」、「自用」,禁止原住民用獵得的動物去換取其他原住民所需要的
                   生活必需品(例如:自來水、瓦斯、電話費、小孩子的教育費…等等),並不符合原住民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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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求,也不符合兩公約中關於文化權的要求,等於是違反了原住民的基本人權 。從而,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於 101 年 6 月

                   6 日所訂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
                   「獵捕活動所得之野生動物之宰殺、利用須用於傳統文化、祭儀活動,不得有販賣或其他營利行
                   為。」完全棄守依母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原本由主管機關決定得否買賣之同意權,顯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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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足」 之情形,屬於侵害原住民族之基本人權。
                        人類所謂的「生活」,除了經濟、物質生活外,尚應包含傳統文化、語言、習俗、價值觀
                   及社會規範等各個層面的精神生活。原住民族的狩獵行為,除了為獲得獵物食用外,更重要的是
                   在狩獵的過程中,合作圍捕獵物,分擔背負獵具、獵物,學習互助精神及在山林中之生存技能,
                   並在回到部落後,與族人共同分享狩獵的成果,維繫族人間之情感,且藉由狩獵行為訓練膽識,

                   並追求個人及家族的榮耀,提昇在部落中之地位,確立個體生命的價值,獲得部落族人的認同。
                   故原住民族持有自製獵槍獵捕野生動物,乃屬原住民族傳統生活中建立及維繫部落秩序的重要行
                   為,近年來,雖因生活型態之改變,專以狩獵維生之情形雖已極為少見,惟原住民族所居住之部

                   落仍有持自製的獵槍於慶典時或工作之餘進入山林狩獵及驅趕獵捕果園、菜園中之野生動物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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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此仍為原住民族群體生活及對自我認同的重要行為 ,亦屬於對於自我的尊嚴、文化及情感
                   所形塑生活模式之認同,缺乏這些表徵,表面上的物質生活不會產生影響,但卻實質地影響到人
                   因為認同所產生之尊嚴及價值的斷裂。因此,在肯認多元文化的同時,即應承認原住民族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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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具體案件中若原住民以文化權作抗辯,即應以欠缺主觀不法要件諭知無罪之判決 。

                   三、違反森林法案件仍以違反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論罪


                       在原住民保留地內使用車輛搬運他人未搬離之森林主產物牛樟木,因為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
                   辦法第 31 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天然林產物之處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

                   則之規定」、第 34 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內天然林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鄉(鎮、市、
                   區)  公所申請,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採取之:一、政府機關為搶修緊急災害或
                   修建山地公共設施所需用材。二、原住民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之區域內無償採取副

                   產物或其所需自用材。三、原住民為栽培菌類或製造手工藝所需竹木。四、造林、開墾或作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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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川如,由生存權、文化權而來的狩獵權—從美國最高法院判決談台灣原住民的狩獵權、漁權,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
                    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頁 353-354,2011 年 10 月 16 日。但應注意原住民族的經濟活動因受資本主義經濟的影響,
                    狩獵所應遵守的儀式文化已逐漸流失,因此營利行為亦應侷限於生活必需。根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
                    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附表所列全台灣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與祭儀」共有 131 個,幾乎每個
                    月都有祭儀,平均下來台灣每 2.8 天原住民就可以申請一次狩獵!難怪會有人假借祭典期間,未經申請就上山狩獵。
                    在此種狀態下「狩獵文化」變成「狩獵行為」,原住民就變成生態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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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權有保護義務的功能,如果國家所採取的立法保護措施或具體行政給付無法充分使該基本權具有實現的可能性
                    力,即屬違反比例原則。李建良,基本權利與國家保護義務,收錄於中央研究院「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 2 輯,
                    頁 325、352 以下,2000 年 8 月。
                   38 參照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39 實務判決已有以欠缺主觀不法要件為由,諭知無罪判決之案例,例如: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91 年度上訴字第 1377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5 年度選訴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頭目紅包案),在司馬庫斯櫸木案,法院亦以欠
                    缺主觀不法要件為由,諭知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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