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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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理由,因同情而給予減刑,無形中已寓含或貶抑原住民族為次等族群之意涵 。且就刑法第 59
條規定之減刑事由而言,「必須審酌一切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
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才有其適用。」(最高法院 38 年度台上字第 16 號判例、45 年
度台上字第 1165 號判例,及 51 年度台上字第 899 號判例)。換言之,刑法第 59 條之減刑必須
是針對案件所發生之具體情形,與客觀一般性之觀念相較,是否有值得同情憫恕之處,才能據之
減刑。原住民族成為社會上之弱勢族群,一直以來都是因為經濟及資源分配之不均,惟並不表示
原住民族=弱勢族群=當然減刑,仍應就個別被告之犯罪情狀認定是否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始得為
減刑。換言之,在原住民犯罪案件在量刑上考量原住民之身分,須注意酌減其刑是否會有助於原
住民人格的開展,倘若只因為行為人具有山地原住民血統,便認為較易因其文化及個人教育而一
時失慮,此種認定實已貶低原住民身分的意義,亦與憲法多元文化原則及尊重原住民文化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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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違背 。但本案法官刻意強調「原住民」身分之舉亦有其特殊意涵,且首次將原住民族權利宣
言規範之意旨帶入我國司法審判體系當中,讓各界注意到我國對於原住民族權利之保障應該以宣
言為基礎,且國內對於此方面權利落實之落後從原住民族基本法至今仍未徹底實行及發揮其保障
效用,甚至法官於涉及原住民族權利之案件仍未對之加以引用,更遑論所有原住民族權利保障國
際基礎規範之宣言於我國之地位,故本判決對於我國原住民族權利司法實務上著實有一定程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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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 。
肆、民事判決變化之觀察與評析
一、耕作權及所有權塗銷訴訟,應歸由行政法院審理
原住民若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款「 本辦法施行前由原住民開墾完竣並
自行耕作之土地」規定,得申請設定耕作權登記,惟調查何人自行耕作係由鄉(鎮、市、區)公
所調查後,送請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並將審議結果報請上級機關核定。若於嗣後發現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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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不清楚或僅作形式認定 ,甚至調查人員有循私舞弊等情形,或借用占用原住民之土地,嗣
後以自己名義申請設定耕作權,或已遷移他處,長久時間未在保留地上耕作,保留地已為他人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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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耕作,仍取得耕作權設定登記 ,又有從老人家處繼承分得系爭土地,因在外地另有工作,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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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其他繼承人申請設定耕作權登記 等情形,致使實際上耕作之人與申請設定耕作權登記之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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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另非原住民藉收養原住民子女,但因原住民子女尚年幼無法自任耕作 、拋棄耕作權(不
知簽署之文書為拋棄書、不知拋棄為何意),或者耕作權拋棄書係偽造等原因,致耕作權取得並
不符合法令規定,則由鄉公所撤銷耕作權之登記。此等耕作權之設定、撤銷主體,除國家之外,
其餘私人均無法該當;其設定之目的,係為維持國家原住民政策之公法上目的;其設定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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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多元文化的角度來看,任何人要選擇怎樣的生活方式、過怎樣的生活,都應該給予尊重。從而,並無一個族群優
於其他族群之問題。
43 李耿誠,由文化觀點論台灣原住民相關犯罪─兼評相關司法實務判決,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
究所碩士論文,頁 40,2012 年 6 月。
44 許玲瑛,從文化主體性論國際法對原住民族受教權之內容及我國實踐,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
研究所碩士論文,頁66、69,2010年7月。
45 例如: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度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46 例如: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47 例如: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 年度花簡字第 335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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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上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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