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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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傳統習慣?均不無疑問。至於現在許多學術機構受原住民委員會委託所作之田野調查告,大多
                   訪問自原住民部落之耆老,彼等之陳述是否與現狀相符,仍有探討之餘地。

                   (二)斟酌原住民之習俗作為量刑理由



                       「因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獵捕野生動物,原住民族為歲時祭儀或供生活之用,常需
                   利用部落周邊自然資源,而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
                   採取森林產物等情,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及立法意旨所斟酌而明定。本
                   件雖未合於該條文供生活所需之要件,且其所獵殺者為保育類動物,本院仍得斟酌原住民之狩獵
                   習俗,在量刑上與一般人民純為娛樂而獵捕野生動物之行為區隔之。」(102 年 4 月 30 日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599 號刑事判決)惟刑法第 57 條所列量刑時應審酌之 10 款事由,
                   並不包括習俗不同,故本案所稱「斟酌原住民之狩獵習俗」在現行法之解釋上,應歸屬於犯罪動
                   機或目的之審酌範圍,較為妥當。惟應注意者,國家基於特定目的,透過法律管制將原住民原本

                   生活習慣或習俗上不認為違法之事務,認為具有違法性,以致於原住民可能因法律規定與原本習
                   俗相異而遭受法律上之不利益,例如:原住民原本賴以維生之獵捕行為,因野生動物保育法而受
                   管制,其等拾取漂流木或砍罰林木以建造房屋之行為,受森林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管制。
                   就此等行政刑法或環境刑法而言,倘原住民確因本身生活習俗與法律規定相異,以致罹於刑章,
                   始有考量其是否因本身法律、經濟上弱勢地位以致為犯罪行為,進而依刑法第 59 條之規定予以

                   酌減之可能。若與原住民本身之生活風俗無關,例如:殺人、竊取貨車、  吸毒等,即不能以之
                   作為量刑理由。

                   (三)以原住民之身分屬於弱勢作為減刑理由



                       審判實務上經常可見以原住民之「身分」屬於弱勢作為減刑理由,例如:「惟其上訴原審狀
                   另載:出生及成長在偏僻之烏來原住民部落,見原住民常持空氣槍獵鳥,因學歷僅國中畢業,長
                   年在家鄉與父母從事勞力工作,見識淺薄,又接手家業,不善經營,負債累累,告貸無門,精神
                   大受打擊,始網購上開空氣槍,因附具規範卡,而不知觸法,迄收到第一審判決始知事態嚴重等

                   情。果若無訛,上訴人之違法情節,是否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
                   同情,而得減輕其刑?」(102 年 3 月 7 日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870 號刑事判決)。其實
                   在專業法庭設置前,實務見解即經常援引原住民「身分」作為減刑理由,例如:新竹地院在一件
                   傷害致死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審酌死者及被告為原住民族籍之夫妻,丈夫工作返家後因不滿其

                   妻又醉倒在朋友家,對其妻飲酒習性而疏於操持家務積怨已久,其在略帶酒意及氣憤之下強行拖
                   其妻離開並發生爭執、毆打其妻,最後毆死其妻等情,乃於判決內文中援引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
                   宣言中所宣示各國應保障原住民人權,以及我國對原住民族保障之特別法律,認為以該等規定為
                   原住民族之特別保護理由,乃因「原住民族向來係法律、政治及經濟上之弱者,是,政府應對其

                   生存發展給予特別保護及扶助」,故認為其為先天法律上之弱者,認定其為情狀可憫恕者而依此
                   為犯罪行為人減刑之依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26 號刑事判決)。惟此係從主流主
                   會的價值觀作判斷,認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原住民知識程度不高、生活條件惡劣、經濟情況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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