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4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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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性,必須考量的是責任能力、違法性意識或違法性意識之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要件,進行非
                   難可能性有無之判斷,思考的觀點並非放置於是否能夠達到法益保護或者社會秩序之維護,可罰
                   性判斷之前提,應該要以非難可能性的觀點加以確定。因而認為若將刑事政策的考量納入違法性
                   意識之可能性,則擴大了判斷上的可能產生之不明確,一旦濫用的話就有擴大處罰範圍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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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擴大處罰範圍之風險,其實最明顯地即是以類似原因自由行為之「事前責任」作為「違
                   法性意識之可能性」標準的看法,蓋事前責任說的看法流露出「即使行為之際的現階段欠缺違法
                   性意識之可能性,但是前階段可以吧!」此種濃厚的預防思維,以至於判斷有無違法性意識之可
                   能性的時點提前。惟判斷時點之前置化,則嚴重違反了個別行為責任、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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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 。
                        除了上述學說之各種面向之批評外,在裁判者做成有罪、無罪或者刑度輕重之決斷時,「如
                   何確認能夠達成特別預防之目的?」實係值得深思的議題,從特別預防目的的觀點進行檢視,從
                   現行刑罰規範的主刑規定,除了死刑直接剝奪行為人生命之外,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罰金刑,
                   係採取限制行為人之人身自由和剝奪行為人之財產的方式,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後以期減少或改變

                   行為人的再犯可能,行為人之所以能夠將不違反法律規範的主流價值內化而達到「積極之特別預
                   防目的」,乃是因為行為人自己有感知到「不想被與世隔絕地受到人身自由之拘束」或「不想財
                   產受到剝奪」之「懸念」,這種「懸念」係特別預防目的之源頭,而此一「懸念」本身並不存在

                   於具有國家刑罰權之規範,而是在於行為人所置身的周遭環境當中,從刑罰之科處而要達到特別
                   預防之目的委實有一定程度的困難。是以,似不宜在責任階層中寄望裁判者依循特別預防之目的
                   判斷行為人行為時有無違法性意識之可能性。
                   (四)、回歸能力區分說之本質


                        按「違法性意識」既係責任階層判斷上之重要核心領域,基於責任主義之「違法性意識」
                   係指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實行之行為是被「法所禁止」或「法所不容許的」,因而形成作用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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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思之反對動機 ,使行為人得有可能依循法規範而行動 ,而判斷有無「違法性意識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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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位上則應係有無「給予行為人作成行為決意時,遵循法規範的動機因素」 ,有無違法性意識
                   之可能性,則需判斷有無此種動機因素。此乃因刑法存在之目的是為了抑止違法行為,針對出於
                   自由意志所實行之違法行為,對行為人之責任加以非難,如果行為人本身欠缺此種動機因素,並
                   未認識到該行為之實質違法性時,則欠缺非難的基礎。
                        而作為阻卻責任事由,在考量「違法性意識之可能性」不免和「適法行為之期待可能性」一

                   樣,在以何者為標準上,存在「行為人說」、「平均人說」或者是「國家標準說」的爭議,學說雖
                   有認為諸說之間的差距並不大,因為即便是採取「行為人說」,也不可能是完全以行為人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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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為人標準與國家標準間只是量差的關係,並非互相對立 ,但實際個案判斷上採取「平均人說」
                   的視野,則原本應於責任階段審慎地判斷與「行為人」主觀上各種相關因素時,要會逐漸趨於客

                   觀化,也因此在外國立法例當中,德國實務見解有採取了「以過失之注意義務作為比較基準」、「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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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學者 Jescheck、Maurach 之看法,以及採取相同批判之日本學者佐久間修的見解。請參照松原久利,前註(34)
                   書,頁 121。
                   76   山口厚,刑法総論,頁 216-217,有斐閣,平成 17 年 2 月 20 日,補訂版第 1 刷;高山佳奈子,  前註(33)書,頁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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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所謂「反對動機」係指相較於行為人之犯罪動機,行為人實行行為時所具有抑制違反法規  範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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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口厚,前註(76)書,頁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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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山佳奈子,前註(33)書,頁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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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下),頁 619-622,元照,2012 年 3 月,第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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