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檢討原住民自製獵槍之管制與處罰
許恒達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
最高法院於 102 年年底自為判決(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093 號刑事判決),認定原
住民自製並持有具有殺傷力的獵槍及其子彈,屬於原住民文化實踐的範圍,故不成立犯罪。該判
決對於原住民自製並持有獵槍的法律疑難提出了全新解讀。本文寫作目的,即在最高法院判決的
發展脈絡下,檢討對原住民獵槍管制的諸項問題,並分析最高法院近期判決走向,以及對於文化
意義的獵槍管制應採取何種態度及立場,最後在可能範圍內提出未來修法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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