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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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略個人對於獵槍使用能力的要求,而直接強化「事(狩獵活動)、物(獵槍的製作或持有)管
                   制」。我們甚至可以認為,如果法制上能夠有效管制原住民的使用獵槍能力或資格,並予以一定
                   認證,其實獵槍的管制就可以調整,一方面可以開放制式獵槍,許可具有獵槍使用能力之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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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購買 ,主管機關在「物」層面的管制重點,應該在於是否購買或取得後有進行列管及登記,
                   而就「事」層面的管制重點,只要在狩獵申請中,請求許可使用獵槍,那麼申請者必須先取得獵

                   槍的使用資格。另一方面,既然已經提供火力受限的制式獵槍供原住民狩獵,那麼自製需求相對
                   降低,甚至可以考慮不再許可自行製作獵槍。
                        綜上,筆者認為我國現行法無視原住民有無自製或持有獵槍的適格能力,這項適格能力不僅

                   關涉原住民執行狩獵時的人身安全,也涉及獵槍持有、使用、狩獵活動的合法界限,未來應該修
                   法強化此部分的管制。
                   3.  獵槍持有目的

                       最後要討論的是我國現行法有關獵槍的持有目的問題。授權的基礎規範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而該法授權的三種非營利目的則是「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既然許可三種目的下原住
                   民得實施狩獵活動,理論上為了狩獵而製作或持有獵槍的目的,也應該包括這三種目的。可惜的
                   是,作為具體化獵槍規範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其合法製作及目的則只有「供作生
                   活工具之用者」,此一規定顯然未能充分實現、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賦與的狩獵權利。

                        再從文字來看,「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大致上等於「自用」,如果堅持嚴格的字面解釋,勢將
                   導出奇妙的解釋結果:若出於自用目的,原住民可以使用獵槍、也可以使用陷阱進行狩獵,但若
                   只是祭儀或文化之用,此時只能使用陷阱狩獵,但不得使用獵槍。正因為這種解釋結果邏輯不通,
                   所以近年來實務立場上,逐漸擴大「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理解範圍,其界限也擴大至文化意義

                   的生活工具,這項發展正是將授權母法中的「傳統文化及祭儀」等目的納入考量。
                        但若我們再仔細思考,原住民的狩獵活動原則上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得到事前許可
                   後才能實施狩獵,如果狩獵許可並非通案而是個案性質,當然也就難以想像有任何原住民純粹依
                   賴狩獵維生,除非他必須天天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否則其行為就有可能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而
                   構成刑事或行政罰。

                        綜上,其實原住民合法狩獵以及合法製作或持有獵槍的理由,其中相當重要的部分在於文化
                   或祭儀目的,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只許可了「供作生活之用」,這部分的規定未來應該考慮
                   修正、調整。

                   肆、未來管制架構的建議:代結論

                        論述及此,筆者認為雖然司法判決對現行法作出正確詮釋,但現行法制仍有諸多有待有修
                   正之處,未來應該考慮修正現行原住民狩獵及獵槍的管制架構,筆者初步的三項初步建議如下:
                   1.  使用獵槍資格的設立:由於現行法制完全無任何使用獵槍資格的規範,因此修法的第一個重

                   心,應該放在對於原住民得否使用獵槍給予一定的資格與限制,僅當原住民通過相關的考試、參
                   與一定時數的課程或與有經驗獵人共同實習的課程之後,才能夠授與持獵槍狩獵的資格。取得該
                   資格後,原則上即可購買制式獵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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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法上其實對於購買制式槍枝,已經有相對完備的規範,此見於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以下,以及第
                   10 條有關於主管機關造冊、登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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