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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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自製獵槍定義規範的未來走向





                                                         許華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摘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的「自製獵槍」概念,是決定原住
                   民製造、運輸、持有槍枝行為合法化(除罪化)範圍的關鍵,但上開規定並未對其賦予定義,而
                   是由內政部訂定槍砲彈藥刀械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款加以規範。然而沿襲自
                   內政部臺(87)內警字第 8770116 號函釋的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款,在原住民被告涉嫌製造、

                   運輸、持有槍枝的刑事案件中,是否足以作為判斷系爭槍枝為自製獵槍之基準,有其法律與文化
                   層面上的疑問,向來在司法機關有所爭議。在最高法院於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093 號案件中自為
                   判決確定後,自製獵槍概念的意義似乎並未因為此一個案判決而塵埃落定,仍有待於相關法規的

                   修正,方能進一步落實。對於原住民自製獵槍定義未來該何去何從的問題,本文將自以下的脈絡
                   加以觀察:首先對於前開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093 號判決及其前之歷審判決予以回顧,
                   藉以說明司法機關對此問題的思考模式及侷限;其次從立法歷程及法律位階出發,說明槍砲條例
                   第 20 條第 1 項的憲法基礎及立法理由;最後以我國槍枝管制之相關法令為例,探討自製獵槍有
                   無類型化定義標準的可能性,並提出階段性訂定規範之參考作法,寄望對此問題的處理能有實質
                   助益,俾利兼顧原住民權益之保障與社會秩序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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