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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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17 日作成了 102 年度臺上字第 5093 號判決,試圖以自為判決的方式解決個案中適用
                   範圍不一致的問題。此一作法固然值得肯定,然而回顧問題發生的緣由,再從權力分立的角度
                   觀察,筆者認為一則最高法院判決只能治標,尚不足以治本,這是因為當時槍砲條例與管理辦
                   法裡的相關規定,仍未進行相關修正,爭議的根源仍然存在,就不能說塵埃已然落定。而管理
                   辦法隨後在 103 年 6 月 10 日由內政部以臺內警字 1030871456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1、15 條,

                   其中第 2 條第 3 款在最高法院 102 年度臺上字第 5093 號判決出爐約半年後,再對自製獵槍加以
                   定義,該規定的內容以及其與最高法院判決間的關係如何,即有討論之必要。
                       簡而言之,此時此刻「自製獵槍」定義規範該何去何從,觀察的焦點在於相關法規將如何修

                   正,以及司法機關指標性見解會如何開展。面對此一課題,本文將提供以下的檢視脈絡:首先對
                   於前述最高法院 102 年度臺上字第 5093 號判決及其前之歷審判決予以回顧,藉以說明司法機關
                   對此問題的思考模式;其次從立法歷程及法律位階出發,說明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的憲法基
                   礎及立法理由;最後觀察此次管理辦法的修正,並據以探討自製獵槍定義規範的未來,寄望對
                   此問題的處理能有實質助益,俾利兼顧原住民權益之保障與社會秩序之維護。

                   二、  最高法院 102 年度臺上字第 5093 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簡介與啟示

                   (一)  歷審判決簡介


                          關於最高法院 102 年度臺上字第 5093 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的介紹,在國內法律刊物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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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乏精闢的論述 。雖然如此,本文仍要對這些實務論述加以簡介的理由在於,向來對於判決內
                   容的介紹,主要仍著眼於各該判決如何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以解決個案中被告是否成立犯罪的
                   問題,本文則希望能進一步觀察到這些實務見解當中,有無對於自製獵槍定義的規範修正具有指
                   標意義之見解,以利於對定義規範修正走向的分析。為辨明歷審判決作為審理對象的起訴事實,

                   以下將以檢察官起訴書為起點,逐一簡介不同法院對於同一案件的判決內容,以迄作為確定判決
                   之最高法院 102 年度臺上字第 5093 號判決為止。進而探討本案對於自製獵槍定義究竟有何啟示。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98 年度偵字第 7310 號起訴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承辦該署 98 年度偵字第 7310 號案件時,其實是作成了
                   一件起訴書與一件不起訴處分書,不過因為起訴書開啟了後續直到最高法院 102 年度臺上字第
                   5093 號判決的審理程序,一向較受到矚目。
                        為求對案件觀察的完整度,在此要先對不起訴處分書作個簡單的介紹。不起訴處分書記載,

                   警察因認為被告某甲自 97 年 6 月間起,在屏東縣某址住處內,未經許可,以其所有砂輪機、電
                   焊機製造具殺傷力、可發射彈丸之土造長槍 1 支,嗣於 98 年 9 月間某日在其住處為警查獲,並
                   扣得該土造長槍 1 支,因認被告某甲涉有槍砲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罪嫌而移送檢察官偵查。惟經
                   檢察官查證,扣案長槍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原住民自製獵槍執照尚在有效期間內,且在槍托處刻有

                   編號,有原住民自製獵槍執照影本、照片及扣案長槍為據,從而認定被告某甲辯稱該長槍有申請
                   執照一事核屬有據,而無移送意旨槍砲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犯行,並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由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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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謝煜偉,刑法解釋與原住民狩獵文化/最高院 102 台上 5093 判決,臺灣法學 241 期,2014 年 2 月 1 日,第
                   176-181頁;曾士哲,原住民自製獵槍應限槍枝之效能簡易者始可免責-兼評最高法院 101 年度臺上字第 1563號、102
                   年度臺上字第 5093 號判決,法務通訊第 2695-2697 期,103 年 5 月 2 日、5 月 9 日、5 月 16 日,第 5-6 頁、3-5 頁、
                   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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