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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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開放制式獵槍:國家應該許可原住民使用一定類型的制式獵槍,尤其可以允許出每一次擊發
                   都需要重要填裝子彈的雙管式霰彈槍,並由廠商提供型號後由國家頒定許可標準與發給販賣許
                   可。
                   3.  獵槍的取得與登記:取得獵槍使用資格後,就具有購買獵槍的資格,而購買時必須予以確實
                   登記槍枝、子彈的型號及數量,若未確實登記,則科予該未予登記的原住民行政罰。

                   4.  獵槍的使用與狩獵個案許可:持有獵槍的原住民可依法申請狩獵,最初仍可採用現行作法,
                   必須針對原住民的個別狩獵活動予以許可,許可的理由應包括基本法提及的各項事由(傳統文
                   化、祭儀、自用),只要獲得系爭許可,即可在狩獵活動中使用自己購買的制式獵槍;但未來應

                   可考慮,在原住民固有領域直接給予長期性的許可,只要該原住民申請長期許可時,計劃獵捕的
                   動物並無生態或數量上的疑慮。
                   5.  未取得獵槍使用資格的處罰:不過在新制下,若原住民未能取得制式獵槍的使用資格,而透
                   過黑市或友人取得非法獵槍供己用,依筆者初步之見,既然已經提供適當獲得制式獵槍的合法管
                   道,外於合法管道的取得方式原則上應予禁止,即便是原住民,若無資格而取得獵槍,亦可考慮
                   處以刑罰。

                   6.  自製獵槍的疑問:最後則涉及一個問題,此即是否還要保留原住民可以自製獵槍的合法管道?
                   依現行法,此一管道雖然存在,但成果相對有限,若已經提供原住民使用合法制式獵槍後,其實

                   可以考慮廢止,亦即不再許可自製獵槍,任何自製獵槍亦應處以刑罰,不過在實施過程中,應該
                   設有相當期日的落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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