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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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加以補充,想要提醒讀者的是,司法機關並非全無可能在未來自行發展出功能取向的自製獵
                   槍定義,比方說只須在自製獵槍殺傷力的客觀數字增添一個上限門檻即可。只是單以最高法院
                   102 年臺上字第 5093 號判決來看,還看不到有此跡象。
                        然而當我們回過頭來觀察 103 年 6 月 10 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 10308714563 號令修正發布
                   的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款,便會發現修正條文還是繼續朝自製獵槍結構、性能這個方向修正。

                   之所以會如此的原因,或許是因為民意針對近年常見的「喜得釘獵槍」因與管理辦法規定不符,
                   導致持有該種獵槍的原住民屢屢遭到刑事追訴審判,在上開一系列判決確定之前,便已對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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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法第 2 條第 3 款的規定早有要求修改的呼聲所致 。比較修正前後的內容,可以看出此次修正
                   發布的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款,最主要的變化是增加了「使用口徑為零點二七英吋以下打擊打
                   釘槍用邊緣底火之空包彈引爆」之「喜得釘獵槍」條款,至於其他的修正也仍舊走不出自製獵槍
                   的結構、性能層面,可以明顯察覺到修正內容並未體會到最高法院 102 年度臺上字第 5093 號判
                   決的基本精神。

                   三、  槍砲條例及管理辦法就自製獵槍規範之修法歷程

                   (一)槍砲條例對自製獵槍規範的增修

                      槍砲條例完成立法制定公布的時間是 72 年 6 月 27 日,行政院於同年 2 月 22 日提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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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審議的草案中,並沒有出現與原住民有關的規範 。同年 4 月 2 日開始的委員會審查程序中,
                   與會的立法委員林通宏屢次對於原住民持有獵槍的問題提出質詢,建議將「獵槍」及「魚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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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中刪除 ,當時列席接受質詢的內政部長林洋港表示,獵槍與魚槍均屬於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中的乙類槍枝,對於原住民持有獵槍及魚槍的登記會從寬處理,但「為防平地同胞鑽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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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而「不得不將之列入」 。當時的討論中固有多位立法委員指出獵槍、魚槍定義不明的問題,
                   然而此次制定的槍砲條例顯然沒有處理這個問題。隨後在同年 5 月 6 日的二讀逐條討論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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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委員華愛建議增訂第 14 條:「山胞生活所需械彈,其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另定之。 」經討論後
                   成為第 14 條:「獵槍、魚槍專供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之生活工具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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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定之。 」但是該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管理辦法,竟然在槍砲條例施行了十二年之後還
                   是沒訂出來,也造就了 85 年 9 月 25 日修正公布槍砲條例中對第 14 條:「獵槍、魚槍、刀械專
                   供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之生活工具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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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之。」的修正 ,內政部因而在 86 年 3 月 24 日發布「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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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原民自製獵槍規範東縣議員促修法 20131107」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K7B0HqHfj4(最後到訪
                   日期:103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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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立法院第一屆第七十一會期第四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第 57-6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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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立法院公報第 72 卷第 45 期第 122 頁,第 72 卷第 52 期第 165 頁、第 170 頁,第 72 卷第 37 期第 21-22 頁、第
                   26-27 頁立法委員林通宏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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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立法院公報第 72 卷第 45 期第 124 頁內政部長林洋港發言。又,立法院公報第 72 卷第 52 期第 170 頁警政署副
                   署長張周天發言亦以自衛槍枝管理條例並未限制原住民持有獵槍、魚槍,與當時槍砲條例草案並不衝突。此外,立法
                   院公報第 72 卷第 37 期第 25 頁立法委員郭榮宗另以若不管制原住民獵槍則與「現行禁止狩獵的規定相違」為由持反對
                   管制獵槍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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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立法院公報第 72 卷第 37 期第 10 頁,第 72 卷第 40 期第 25-26 頁立法委員華愛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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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立法院公報第 72 卷第 45 期第 21 頁、第 24 頁,第 72 卷第 46 期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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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立法院公報第 85 卷第 35 期第 395 頁立法委員謝啟大發言:「另外,本署要提醒警政署,原條文第十四條規定中
                   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獵槍、魚槍專供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生活工具之管理辦法,但此法已施行十二年卻尚未訂定本條文管
                   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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